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11-24
来源:本站
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收缴方式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价格、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信息处理费收取行为的监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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